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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玉婕与曹和平、陈芝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白玉婕,曹和平,陈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白玉婕。被执行人:曹和平。被执行人:陈芝玲。关于申请执行人白玉婕与被执行人曹和平、陈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奕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