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钟亚锋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亚锋。2011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9月17日刑满获释。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亚锋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亚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亚锋为图财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恒大御景湾工地9号栋1楼的半封闭民工宿舍。在该宿舍内,被告人钟亚锋先后盗得被害人陈某甲价值人民币1274元的黑色OPPO手机一台、被害人陈某乙价值人民币1388元的中兴手机一台、被害人方某价值人民币968元的TOOKY手机一台、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510元及价值人某被告人钟亚锋继续在该处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遂逃至该工地8号栋楼内,先后手持砖头、钢筋棍威胁追赶过来的数名工人,抗拒抓捕。在该过程中,被告人钟亚锋还用牙齿咬被害人方某的手背一口。之后,被告人钟亚锋被数名工人制服,并当场在其身上发现上述被盗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600元。到案后,被告人钟亚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OPPO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被盗中兴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被盗TOOKY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方某,被盗现金人民币51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方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亚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盗窃罪后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系抢劫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亚锋辩称:1、其被追赶过程中只是顺手拿到的砖头,不是故意的,并非要威胁追赶的人;2、其没有拿钢筋威胁他人,而是受到追赶的人拿钢筋殴打;3、其没有偷那台老人手机,因为觉得这台手机不值钱,卖不掉就没有拿。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亚锋为图财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恒大御景湾工地9号栋1楼的半封闭民工宿舍。在该宿舍内,被告人钟亚锋先后盗得被害人陈某甲价值人民币1274元的黑色OPPO手机一台、被害人陈某乙价值人民币1388元的中兴手机一台、被害人方某价值人民币968元的TOOKY手机一台、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510元及价值人某被告人钟亚锋继续在该处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遂逃至该工地8号栋楼内,手持砖头威胁追赶过来的数名工人,抗拒抓捕。在该过程中,被告人钟亚锋还用牙齿咬了被害人方某的手背一口。之后,被告人钟亚锋被数名工人制服,并当场在其身上发现上述被盗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被盗OPPO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被盗中兴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被盗TOOKY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方某,被盗现金人民币51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钟亚锋的个人身份情况。2、公安机关出具的《传唤经过》证明:被告人钟亚锋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三台盗窃来的手机和1600元现金,随后将物品予以扣押。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1)天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钟亚锋于2011年2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5、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钟亚锋盗窃的手机三台、现金人民币1600元予以扣押,后将手机三台、现金人民币510元退还给被害人。6、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方某、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住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恒大御景湾工地9号栋1楼的半封闭民工宿舍的陈某甲、陈某乙、方某、张某等人,听见外面有人喊抓小偷,醒来后发现自己的物品被盗,遂与其他工友一起追赶小偷,并在8号栋将小偷赶上,见他们过来后,首先这个小偷右手拿着从地上捡起的砖头胡乱挥舞,几个就一起围上去,后来小偷就顺手拿起一根钢筋,他们就全部一起上去抓,先把小偷拿着的钢筋给抢了过来,并把他按在地上,按地上后他还咬人,他们就打了他几下,打得不重,并在小偷身上搜出了被盗手机,拿到自己手机后就打电话报警了。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方某、张某均辨认出被告人钟亚锋就是2015年4月27日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恒大御景湾工地民工宿舍偷窃的人。7、被告人钟亚锋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27日凌晨2点多钟,其因为没钱用了,就从北大桥到河西去找地方偷东西,其到了岳麓区观沙岭恒大御景湾楼盘外,大约在4点多钟,其一个人从南门进入恒大御景湾的工地,在进门左边一点一栋楼下有围栏搭建的民工住的房子,门是打开的,其就进去了,进去左边有个房间,里面住了两个人,其在进房间左侧的床头枕头边发现有台手机放在裤子上,其就偷了这台手机放在其自己裤子的屁股左边口袋里,这是一台黑色的OPPE手机。其接着又到旁边的一张床边上,床上也睡了一个人,其看见床旁边的桌子上有个功放机,在功放机上有台红色外壳的手机,是一个TOOKY牌手机。其偷了这台手机也放在其裤子左边屁股口袋里。其接着到了房间另外一头,有个人躺在床铺上,其见到枕头里侧有台白色的手机在充电,其将这台手机偷了放在其裤子屁股右边口袋里,这是一台H**牌的手机。其偷了这三台手机后,从这个房间里出来,从外面的走廊上经过,有两个床铺并排放着,每张床上睡了一个人,这两个人的衣服放在枕头边,其翻了他们的衣服,都有点钱,其将钱偷走,衣服放回原位,钱其没数。接着其到最里面一个房间里,没有门,那里床铺上睡了一个人,头朝里面,枕头边有衣服,在裤子里找到了一台银灰色手机,品牌不知道,裤口袋里有510块钱。其将偷的这些东西放在右边裤子口袋。其从这个房间出来后,又走到走廊上,有一间房间门朝走廊,但没有门。床上睡了两夫妻,在他们睡的床头有台黑色的手机,其偷了这台手机,又看见床尾有个包,其偷了这个包,将手机放在包里,包里有些钱,有零钱还有整钞,具体数目不清楚,其将钱拿出来放在其自己的上衣口袋里,结果他们醒来了,用一个手机打其偷的这个手机,手机在包里响,其将包扔在床边,马上往出口跑,跑了一两百米,其跑进了一个房子里面,结果没地方跑了,一些人起来追过来抓其,其弯腰在地上捡起砖头朝来的人舞动,但没有砸人,这时有人拿钢筋来打其,打了其头部,腰背部,脚上,其抓住他们打其的钢筋,追其的人将其打倒在地上,并上来抓住其,在后面那个房间偷的一个银灰色手机被拿走了,其身上还剩三个手机,后来有人报警,有民警来将其带到派出所,并将其偷的三个手机和现金扣押。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钟亚峰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9、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及情况。10、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郭永学、王剑乐做出的《长岳价认鉴字(2015)第58号价格证明结论书》证明:被盗手机经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837元,其中黑色OPPO手机1台,价值1274元,白色中兴手机1台,价值1388元,TOOKY手机1台,价值968元,老人手机1台,价值207元。1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钟亚锋的经过及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亚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盗窃罪后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亚峰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亚锋因被当场抓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亚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亚峰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钟亚峰所提其被追赶过程中只是顺手拿到的砖头,不是故意的,并非要威胁追赶的人;没有偷被害人张某的老人手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钟亚峰为抗拒抓捕,以砖头相威胁及窃取被害人张某老人手机的事实,有被告人钟亚锋在侦查阶段多次连续稳定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方某、张某的陈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钟亚峰所提其没有拿钢筋威胁追赶他的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钟亚锋在侦查阶段的所有供述均称其没有手持钢筋威胁他人,而是受到追赶的人殴打时抓住了打其的钢筋,与本案被害人对该细节的陈述存在矛盾,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被告人的供述予以采信。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亚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林人民陪审员 桑跃彩人民陪审员 王益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园园附本案适用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