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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星与凤县龙湾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杨星。被执行人凤县龙湾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星与被执行人凤县龙湾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凤县龙湾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707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3757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积极履行义务。2015年10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凤县龙湾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表示,愿以一台电脑(包括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折抵案件款2707元,下余案件款1000元可给付现金,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并当场领取电脑及现金1000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旭代理审判员 王 丰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扶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