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侯杰与丁光龙、王爱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杰,丁光龙,王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982号原告:侯杰,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丁光龙,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王爱莲,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丁光龙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杰诉被告丁光龙、王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光龙、王爱莲价值1642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光龙、王爱莲价值1642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阿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