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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双贵劳动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景阳路56幢13号,组织机构代码78474763-8。法定代表人:周麒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鹏英,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双贵,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双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峨边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玲审 判 员  黎 琳审 判 员  王亚丽代理审判员  聂佳丽代理审判员  杜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