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倪友芳、汤定辉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友芳,汤定辉,汤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18-1号原告:倪友芳。原告:汤定辉。原告:汤菲。上述三位原告的共同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东路25号。负责人:杨超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阳路99号。负责人:曾庆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友芳、汤定辉、汤菲诉被告刘海峰、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李学刚、滁州市锐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玉玲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海峰、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学刚、滁州市锐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友芳、汤定辉、汤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友芳、汤定辉、汤菲撤回对被告刘海峰、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学刚、滁州市锐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严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