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柏瑞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李琼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柏瑞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琼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四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08号原告深圳市柏瑞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白兰,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公司人事专员。委托代理人梁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琼,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10月14日。二、工作岗位:行政人事主管。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被告主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无法确认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由被告负责。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原告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人事文秘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对于已签订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保管义务。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人事文秘的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正常角度,也应安排他人另行保管。因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被告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工资标准:试用期2.5个月,试用期工资5500元/月。2015年1月1日转正,转正后工资6200元/月。五、离职时间:2015年4月16日。六、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工资:庭审中,原告确认没有支付被告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工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被告工资。经核算,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工资3000元,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工资3000元。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前所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被告主张的数额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八、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1219号。九、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工资3000元;2、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工资3000元;2、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十一、原告诉讼请求: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柏瑞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琼20**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的工资3000元;二、原告深圳市柏瑞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琼20**年11月14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柏瑞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已由原告缴纳),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子欣(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