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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黄学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学营,男,公民身份号码×××501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农民,住雷州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2年9月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5年10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何俊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冯凯捷主审、人民陪审员黄梁校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学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8日晚上开始,被告人黄学营在雷州市xx镇xx村新兴巷041号饭店门口以“摇鱼虾”方式开设赌场。时至2015年4月13日2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黄学营等人在现场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了赌资人民币1220元及赌具一副。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学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学营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学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2月18日晚上开始,被告人黄学营在吴某某位于雷州市xx镇xx村新兴巷041号饭店门口以“摇鱼虾”方式开设赌场,每晚付给吴某某场地租金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黄学营在开设赌场期间,雇佣陈康标(在逃)为其摇“鱼虾”,每晚报酬人民币600元;雇佣杨某某与“耀仁”(身份尚未查明,在逃)在赌场周围看风,每晚每人报酬人民币100元。时至2015年4月13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雷州市龙门镇平湖村新兴巷041号吴某某饭店门口处抓获被告人黄学营、杨某某及参赌人员金某(另案处理),现场缴获赌具“鱼虾”骰子一副,“鱼虾”席一张、盘子一只、椰子壳半个与赌资人民币1220元,并分别从被告人黄学营及参赌人员金某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6500元、人民币68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学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2年9月1日刑满被释放。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赌资人民币1220元、现金人民币7180元、赌具一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基本情况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湛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6.证人金某、黄某、杨某的证言;7.被告人黄学营及同案人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黄学营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营以营利为目的,以“摇鱼虾”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学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学营组织同案人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学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学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赌资人民币1220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一副属违禁品,没收销毁;扣押的其他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学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赌资人民币1220元,没收上缴国库;赌具一副,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俊传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人民陪审员  黄梁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