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树生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58号原告陈树生,又名陈沭升。委托代理人李方敏,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恩施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1号施州雅苑B座9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245308-4。负责人肖平,长安保险恩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军。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生诉被告长安保险恩施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陈树生负担。审 判 长 胡兴国审 判 员 周双禄人民陪审员 吴长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