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康林、吴成华与吴成华、林志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林,吴成华,林志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陈康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瑞梓,张秀娇。被告吴成华。被告林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林与被告吴成华、林志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陈康林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