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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燕、方小波与方小波、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燕,方小波,林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763号原告:方燕。被告:方小波。被告:林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燕诉被告方小波、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方燕负担。审 判 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