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商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常阴沙永辉纸管厂、蔡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常阴沙永辉纸管厂,蔡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商初字第00134号原告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坚。委托代理人金洪良。被告张家港市常阴沙永辉纸管厂。投资人蔡永祥。委托代理人钱军飞。被告蔡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常阴沙永辉纸管厂、蔡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麒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