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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临夏县人民法院(2015)临县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一次性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经济帮助费5000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夏县人民法院(2015)临县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