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信用卡诈骗罪2014刑初166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6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甲,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范某甲向位于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5号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2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透支取现及消费,并于2013年4月开始逾期欠款,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未还。截至案发,范某甲共欠光大银行本金人民币119232.25元、利息及滞纳金人民币24210.56元,共计人民币143442.81元。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范某甲被抓获。后被告人范某甲已还清所欠本金人民币119232.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范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被告人范某甲向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后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且于2013年5月30日发生逾期。后银行多次向被告人范某甲催收欠款,但被告人范某甲一直拒不还款。截至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范某甲拖欠上述银行本金人民币119232.25元,利息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4210.56元未归还。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范某甲接被害单位委托催收人员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协商还款事宜,期间因协商不成催收人员报警,被告人范某甲在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2014年1月2日被告人范某甲的家属已代为向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还款人民币119232.25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范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委托报案人范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申请、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涉案信用卡申领材料以及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催收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存根,现场照片,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单位出具的撤案申请、情况说明,还款凭条,以及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范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的家属已代为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全部透支款项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谦人民陪审员 龙国权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