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商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慧,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洋,男,36岁。委托代理人吴昊东,男,29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经营者周洪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艳军,男,42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鸡西市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785元,减半收取3892.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桂 荣审判员 郭以刚代理审判员郑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