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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庞沙其楞贵诉吴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2647号原告庞某某,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吴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庞某某确认其提供的被告吴某某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吴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玉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