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汪某。被告赵某。原告汪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