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汪某。被告赵某。原告汪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