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艾孜特力阿不来提与阿布拉江阿木提及一审被告游延梅、孙云娥、孙爱国、孙莉、孙建国排出妨害及恢复原状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4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艾孜特力·阿不来提,住博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布拉江·阿木提,住博乐市。一审被告:游延梅,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统建房。一审被告:孙云娥,住博乐市。一审被告:孙爱国,住新疆温泉县。一审被告:孙莉,住温泉县。一审被告:孙建国,住新疆温泉县。再审申请人艾孜特力·阿不来提因与被申请人阿布拉江·阿木提及一审被告游延梅、孙云娥、孙爱国、孙莉、孙建国排出妨害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孜特力·阿不来提申请再审称,争议土地是我一直占有使用并在地上盖了二间房屋,被申请人在单位开具土地使用权属于被申请人的证明,原审认定争议土地是被申请人的事实有误。请求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关于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阿布拉江·阿木提系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供销社职工,1993年单位改制时,博乐市供销社将原东方红门市部(包括门市部后院),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阿布拉江·阿木提。阿布拉江·阿木提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博乐市土地部门依据1996年的图纸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了阿布拉江·阿木提经营的门市部的土地权属。博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26日经过深入调查,以博市国土资函(2013)48号处理意见,确认了阿布拉江·阿木提对原东方红门市部土地的使用权。2013年10月14日,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出具一份确权证明,确认了被侵占土地使用权归属博乐市供销社东方红门市部。艾孜特力·阿不来提以该争议的土地是继承其父亲的地为由,并盖了两间房屋,2006年艾孜特力·阿不来提将阿布拉江·阿木提门市部后面的两间房屋和空闲地转让给孙云娥、孙建国、孙爱国、孙莉的父亲孙继权(孙继权已去世)的行为属侵权。艾孜特力·阿不来提称该土地使用权属其所有的请求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艾孜特力·阿不来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艾孜特力·阿不来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胡 卫 国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