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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谭碧菊与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碧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27号原告谭碧菊,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滨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921-0。法定代表人陈广,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兵,男,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碧菊与被告重庆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谭碧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碧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谭碧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碧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