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京顺与陈斌、XX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京顺,陈斌,XX,吴正登,福建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93号原告吴京顺,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欣、陈彩霞,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XX,男,汉族,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吴正登,男,汉族,1950年5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2号。法定代表人念家胜,董事长。被告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28号华盛大厦5A。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原告吴京顺诉被告陈斌、XX、吴正登及被告福建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3559000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吴京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的房产及车库(面积382.67平方米、85.54平方米,房屋权证号:榕房GR共字第、*号)、福州市马尾区的房产(房屋权证号:榕权证R字第号,面积162平方米)作为担保。(该小区房产市场价约为每平方米17695元,总价款约为9626080元,未计入车位价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559000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查封原告吴京顺名下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的房产及车库(面积382.67平方米、85.54平方米,房屋权证号:榕房GR共字第、*号)、福州市马尾区的房产(房屋权证号:榕权证R字第号,面积162平方米)房产;上述房产在查封、冻结期间停止办理转让、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心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