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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桂华、刘福阳与郭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华,刘福阳,郭立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290号原告:刘桂华。原告:刘福阳。被告:郭立艳。原告刘桂华、刘福阳起诉被告郭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华、刘福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