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28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