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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芳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李青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李青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芳民初字第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209号,组织机构代码:86128665-3。法定代表人徐璇颖,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江,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李青玲,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未到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以下简称宜丰县农行)与被告李青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宜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青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丰县农行诉称,2013年9月10日,被告李青玲向原告申请信用卡贷款5000元用于消费,被告自2014年9月7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但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至2015年7月7日止已累欠贷款本息达9期,其中贷款本金4998.33元、利息468.20元、滞纳金287.28元,累欠本息等费用共计5753.81元。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贷款本息、滞纳金共计5753.81元。被告李青玲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被告李青玲向原告宜丰县农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被告在“主卡申请人签名”处签名确认:“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被告还在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抄录了“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一段话,并在持卡人签名处签名。2013年9月10日,原告批准了被告的办卡申请,将卡号为00×××35的金穗QQ联名贷记卡一张交付被告使用,授信额度为5000元。信用卡开通后,被告开始刷卡透支消费,未归还信用卡贷款本息。2014年8月27日,原告停用了被告的该贷记卡。2015年6月30日,原告扣取了被告存款1.56元。至2015年6月23日止,被告已累拖欠原告贷款本息达9期,其中欠贷款本金4998.33元、利息468.20元、滞纳金287.28元,累欠本息等费用共计5753.81元;之后,该笔债务进入了原告呆账账户,不再计算欠款利息及滞纳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规定: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后的60天内归还银行借款和相应利息。贷款利息为每日万分之五,持卡人若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笔录、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收入证明、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账户信息明细、交易流水查询、催收凭据等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宜丰县农行与被告李青玲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原告与被告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的相关约定。被告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青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8.33元,并支付利息468.20元、滞纳金287.28元,以上合计5753.8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青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争议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帐号:14×××48。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钟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晏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