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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振宗与洪风景、洪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宗,洪风景,洪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227号原告陈振宗,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敏、游燕玲,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风景,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洪嘉兴,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陈振宗与被告洪风景、洪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振宗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振宗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