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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初字第001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辩护人花秀艳,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花秀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相对方向朱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事故。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4毫克。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花秀艳提出辩护意见为:1.事故发生之日,被告人王某食用了醉蟹,另在服用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腰痛宁胶囊时饮用了黄酒,主观上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2.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内容缺乏真实性;公安机关不批准重新鉴定显然不当,不符合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本案中,如果排除了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并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证据链证明王某醉酒驾驶,那对被告人王某只能作出无罪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7KM+500M路段左转弯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朱某甲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事故,致车辆损坏。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4毫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与朱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朱某甲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主体身份。2.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情况。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人员、车辆信息。4.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及责任认定。5.证人朱某甲、徐某、周某、朱某乙证言,证实在事故现场所见相关情况。6.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其于事发当日在服药时饮用了黄酒等食品,以及驾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情况。7.采血记录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8.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赔偿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事发当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直至与朱某甲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事故;民警依法将提取的被告人王某血样交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经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4毫克,且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检材的来源、取得、送检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合法。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花秀艳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打击犯罪,严申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张爱武代理审判员  许元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亚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