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包志怀与包绍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志怀,包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包志怀,确认送达地址瑞安市塘下镇新溪村远达路5号。被执行人包绍松,(公民身份号码:×××3219)。申请执行人包志怀与被执行人包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志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包绍松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1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2年7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包绍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包绍松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包绍松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新溪村远达路15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047**),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裁定对该处房屋予以查封,该处房屋目前由被执行人家庭成员共同居住;3、被执行人包绍松在本院另有多起审理或执行案件,本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询问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的处置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并未就房屋的处置提出明确的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口头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本院多次通过申请执行人预留的手机号码与申请执行人联系,但一直无人接听。2015年9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瑞安市塘下镇新溪村远达路5号送达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包志怀并就被执行人包绍松所有的上述房屋的处置提出明确的意见,目前,本院亦无法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故该房屋暂不宜处置。本案目前暂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1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