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535号原告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宣某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原某某,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永昌人民陪审员 刘占荣人民陪审员 郭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