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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535号原告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宣某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原某某,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永昌人民陪审员  刘占荣人民陪审员  郭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