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恢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长山申请执行熊道军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山,熊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熊道军,男,汉族。王长山申请执行熊道军侵权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卢民五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王长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并全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卢民五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