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308号原告赵某,女,195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龙坡区。被告彭某,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赵某、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