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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308号原告赵某,女,195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龙坡区。被告彭某,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赵某、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