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275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92年7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醉酒后驾驶湘F×××××小型轿车在华容县城关镇城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华容宾馆前的交叉路口,将马路西侧的行人王某撞倒后逃逸,逃逸至华容县城关镇城乡路“长城宾馆”门前时与柳某成驾驶的湘F×××××小车刮擦后,继续逃跑。王某经抢救无效于13日凌晨死亡。经鉴定:王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王某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依协议支付了赔偿款185000元,与被害人柳某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依协议支付了赔偿款2000元,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及被害人柳某成出具了对被告人谭某的谅解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向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检测报告,酒精检测单,华容县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09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2014)病鉴字第053号司法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意见书,华容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君人民陪审员 胡祥国人民陪审员 罗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光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