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行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县城管局与被执行人杨采虹追缴生活垃圾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行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675396277。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彩虹,女。温县城市管理局因杨彩虹未按规定缴纳2015年1月-6月生活垃圾处理费,作出温城罚字(2015)第071号处罚决定:追缴杨彩虹生活垃圾处理费15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温县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彩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温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温城罚字(2015)第07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杨彩虹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时起二日内按温县城市管理局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温城罚字(2015)第071号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彩虹负担。审 判 长 张玖霞审 判 员 郑复安代理审判员 乔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