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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付小刚与张娟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刚,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付小刚。被执行人张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4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