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汉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汉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段军,陈琴,李明忠,田热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34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125号。负责人林芬,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生林(一般代理),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君(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闷家湖15栋。法定代表人段军,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汉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法定代表人李道波,总经理。被申请人段军,被申请人陈琴,被申请人李明忠,被申请人田热情,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汉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段军、陈琴、李明忠、田热情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汉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段军、陈琴、李明忠、田热情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