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1197012110711,住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24幢6号。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7109101222,住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24幢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仁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