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1197012110711,住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24幢6号。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7109101222,住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24幢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仁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