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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诉刘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刘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1584号原告: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地址:奎屯市南环四路24号。法定代表人:张燕琴系公司经理。被告:刘兆峰,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头台乡一队。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以将被告名字搞错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兆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兆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124元,合计199元,由原告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99元)。审判员 毕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麦合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