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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XX诉贾成、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贾成,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658号原告XX,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贾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孟丽,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贾成、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申请变更减收诉讼请求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