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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昌恒、龙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远才,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花篢支行信贷员。被告张昌恒,农民。被告龙佩芬,农民。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张昌恒、龙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借款还清,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5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世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