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海与温春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温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胡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温春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与被执行人温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466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