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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秀芳与张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芳,张钗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陈秀芳,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张钗妹,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秀芳诉被告张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芳诉称:2015年3月12日,被告以经营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不守信用,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张钗妹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被告虽向原告出具借条,但确认的借款66000元实际上是结欠原告互助会会款(此前已偿还1400元),并非合法借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间,原告先后二次参加被告组织的民间互助会。2015年3月12日,因互助会倒闭解散,双方对原告投入的会款进行协商折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结欠人民币66000元的借条。扣除被告已偿还14000元,实际尚欠会款52000元未还,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提供的收条、互助会清单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民间互助会款债务属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秀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秀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