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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素华与殷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素华,殷廷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素华,女,汉族,1955年7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捷,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廷秀,女,汉族,1958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敬长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素华与被上诉人殷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素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姚素华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姚素华负担。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谈光丽代理审判员  胡坤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