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美华、周国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美华,周国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75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徐美华。被告周国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美华、周国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珂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