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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0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向长城与陈四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长城,陈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00289-3号申请执行人:向长城,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陈四清,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四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四清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四清在青阳县某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四清工资收入112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