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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陆四祥与吴大运、吴洪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四祥,吴大运,吴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91-1号申请执行人:陆四祥,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通达汽车信息服务公司销售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吴大运,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吴洪喜,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蚌埠市禹会区,系被告吴大运的父亲。本院在执行陆四祥申请执行吴大运、吴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大运、吴洪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洪喜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永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