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杞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杞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彩芳、江腾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杞县沙沃乡金和洗浴中心201房间聚集段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共抽头渔利1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高红卫审判员 陈顺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