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四川通润石化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汉南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润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广汉南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四川通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向阳镇张华村六社。法定代表人刘艳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述,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广汉南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南兴镇。法定代表人黄秀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通润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汉南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