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姜玉乐与王敬卫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乐,王敬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姜玉乐。被执行人王敬卫。姜玉乐与王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书:“被告王敬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玉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王敬卫负担。”由于被执行人王敬卫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姜玉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0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姜玉乐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10月29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敬卫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本院无法查知其现在具体住所地。被执行人王敬卫与案外人马学红共同共有位于苏州市黄桥镇东街118号7幢104室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2014)相执字第0538号案件查封,暂时无法处理。本院经相关金融机构、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承办人至被执行人王敬卫户籍地黄桥街道生田村调查,该村村干部反映:王敬卫因开厂欠债很多,已外出躲债,很久没有看见王敬卫了。王敬卫家里的老房子其父亲在居住,暂时不涉及拆迁。2014年11月26日本案承办人至被执行人王敬卫户籍地住址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生田村下庄(4)河北村60号进行调查。在承办人陈述案情后,被执行人父亲表示:王敬卫因欠债较多,出去躲债已经很久了,经常有人上门讨债。王敬卫过年都不回家的。他现在在给别人打工,有能力的话愿意帮儿子还钱的,目前没有什么办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所地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法找到,本院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倪建达代理执行员 路宽成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宁春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