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宏东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东,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532号原告王宏东,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法定代表人王学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东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宏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