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陈留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陈留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五爱路30号。负责人姜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刚、秦焘,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留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留景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O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南商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陈留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96002.14元、滞纳金2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日,利息为21913.3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以本金396002.1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息随本清;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3760元(已由工行无锡分行预交),由陈留景负担(工行无锡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陈留景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留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工行无锡分行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留景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执行措施:1、陈留景名下无房产登记;2、陈留景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3、陈留景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4、本院依法扣划陈留景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400元,并于2015年10月16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5、因陈留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商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赵志峰执行员 张 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振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