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三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联华恒越集团有限公司与葛云花、义乌市浪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联华恒越集团有限公司,葛云花,义乌市浪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华恒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第三工业园区(二环路)。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立双,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云花,系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浪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渠成街**号。法定代表人:周伟锋,董事长。上诉人联华恒越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云花、义乌市浪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华恒越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立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葛云花、义乌市浪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柳维敏审判员 丛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