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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5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建桥与胡龙、杭州萧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桥,胡龙,杭州萧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代理业务部代理业务团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243号原告沈建桥。被告胡龙。被告杭州萧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明书,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代理业务部代理业务团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桥诉被告胡龙、杭州萧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代理业务部代理业务团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建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龙、杭州萧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代理业务部代理业务团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建桥撤回对胡龙、杭州萧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代理业务部代理业务团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沈建桥负担。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青 百度搜索“”